一、復核辦法
考生提出書面復核申請,各地州市教育局匯總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,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統一進行成績復核,并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各地州市教育局,由各地州市教育局告知考生。
成績復核內容如下:
1、復核卷面各題目是否存在漏評;
2、復核卷面各題目合分是否有誤。
二、復核程序
1、成績復核考生須于成績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,由本人持準考證、身份證(原件),向考試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(自考辦)提交書面申請,書面申請內容必須包含考生姓名、準考證號、身份證號、申請復核課程代碼及名稱。
2、各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(自考辦)對本地區成績復核考生進行匯總,并于成績公布后第15個工作日內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。
3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統一進行成績復核后,于成績公布后第2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(自考辦)。
4、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(自考辦)于成績公布后第3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考生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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